失信被执行人 |
汪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5民初3577号 |
案号 |
(2020)皖0225执2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钱玉年人民币212582.38元;二、驳回原告钱玉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原告钱玉年负担757元,被告汪超负担2067元。(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帐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4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