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1381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4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本金4349737.85元,并支付利息99204.57元、复利10020.2元,及以4349737.8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的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238214元;三、江阴市凯明钢塑有限公司对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5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阴市凯兆贸易有限公司、蒋仁华对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5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蒋柯对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5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柳涛对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5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1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凯明钢塑有限公司、江阴市凯兆贸易有限公司、蒋仁华、蒋柯、柳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本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的489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