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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3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5245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15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成超、顾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9711.32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的利息2484.94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成超、顾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成超、顾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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