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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炜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602********24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602刑初78号
案号
(2020)吉0602执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张继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张继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38年6月24日止。) 三、被告人翟广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 被告人杜程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30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初小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姜盛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朴景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白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庞炜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尹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慧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栾智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管金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李少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谢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陈相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十八、被告人柳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十九、被告人刘金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十、被告人徐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崔维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 二十二、作案工具吉fn2345车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依法处理。二十三、在案扣押、查封的财物,由扣押机关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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