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永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宿豫民初字第0497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3)宿豫执字第01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凤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玉春因其近亲属张秀受伤后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94493.74元;二、被告沈永飞、宿迁市富春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4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3-07-29 |
发布时间 |
2013-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