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桂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6306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辰宇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23034.77元、逾期罚息326400元、复利14980.01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6474414.78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丹阳华宁管业有限公司、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江苏佳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敏、秦蓉、王法庭、王桂琴、雷剑鸣、耿昶、陈红香、徐桂军、何洁、徐晨对被告丹阳市辰宇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3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801082900018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