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龙湖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91号 |
案号 |
(2017)粤1322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一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龚诗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8928236.8元及利息给原告蔡秀海,其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及如下数额、时间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以货款2960674元从2012年12月25日起;2、以货款1186238元从2013年1月11日起;3、以货款314589元从2013年3月13日起;4、以货款610725元从2013年3月14日起;5、以货款1070467元从2013年4月4日起;6、以货款803269元从2013年5月3日起;7、以货款537567元从2013年5月27日起;8、以货款319169.8元从2013年6月25日起;9、以货款200328元从2013年6月28日起;10、以货款760813元从2013年7月21日起;11、以货款164397元从2013年7月22日起。12、另,以上利息之和应减被告三(含被告一)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的利息100000元。二、被告二惠州市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龚诗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8609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20 |
发布时间 |
2018-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计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26664721519 |
登记机关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白石水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