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3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4民初646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燕林华支付石料款194000元并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王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