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东盟兴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323民初2329号 |
案号 |
(2018)粤1323执1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富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广兴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4474.1元和违约金(以434474.1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惠东盟兴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被告惠州富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富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惠东盟兴大酒店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宗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37583195842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惠东县平山镇泰园银基商贸中心东南面地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