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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玲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3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2256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继丰、曹玲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小松借款3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被告陈继丰、曹玲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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