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中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1270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李中松、燕白勤于2020年7月25日前归还原告李虫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3年7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按本金200000元月息2分计算利息为300000元,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按本金100000元月息2分计算利息为18000元),本息合计418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2020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8128元,减半收取4064元,由被告李中松、燕白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