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宇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民终1075号 |
案号 |
(2019)浙0702执2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二、浙江宇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朱剑波购车款22.2万元,同时朱剑波返还浙江宇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架号为LFV2B28U5G3034121的2016款黄色奥迪Q3车辆;三、浙江宇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剑波7万元;四、方胜对浙江宇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朱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朱剑波承担7000元,由浙江宇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方胜负担5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朱剑波承担7000元,由浙江宇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方胜负担56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浙0702执246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2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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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1336971652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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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1600号江南悦府S2幢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