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8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6民初161号 |
案号 |
(2020)湘0426执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蒋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梦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蒋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