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0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221民初75号 |
案号 |
(2020)黑1221执1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一、被告王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魏喜忠欠款本金102 000元及利息,扣除已给付的2万元利息,其中2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30 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10 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10 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8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5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喜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2元,由原告魏喜忠负担512元,由被告王新生负担3 1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