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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昌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1********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321执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连恒、秦先华、管昌伦应各自向原告廖运清、梁禄芬支付赔偿金23 423.4元,合计70270.2元(23 423.4元x3人=70270.2元)。二、被告廖远能、秦小龙、廖远洪、梁超智应各自向原告廖运清、梁禄芬支付赔偿金5 855.85元,合计23423.4元(5 855.85元x4人=23423.4元)。三、被告廖连恒、秦先华、管昌伦、廖远能、秦小龙、廖远洪、梁超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廖运清、梁禄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 142元,原告廖运清、梁禄芬已预交,现由原告廖运清、梁禄芬负担5 356.5元,被告廖连恒、秦先华、管昌伦、负担1428.4元,被告廖远能、秦小龙、廖远洪、梁超智负担357.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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