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阚丽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3********0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4民初466号 |
案号 |
(2020)皖1124执2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阚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其英借款本金76000元,并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20000元借款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以借款本金56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56000元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伟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其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76元,由被告阚丽君、何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4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