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3********0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604民初1508号 |
案号 |
(2020)辽0604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家水欠原告姜殿福借款250 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被告姜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 050元,减半收取2 525元,由被告李家水承担,被告姜鹏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