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5民初10930号 |
案号 |
(2018)川0105执5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流县盛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薛红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应向薛红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2日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0日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双流县盛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11万元利息从中予以扣除);二、成都航建佳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青松向薛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航建佳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青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双流县盛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薛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6元(该款由薛红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6?896元,由薛红负担286元,由双流县盛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航建佳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青松负担6?610元,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薛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8-16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21211650089F |
登记机关 |
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