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殷国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7********4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6068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4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宿迁市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二、被告宿迁市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爱情公园内的酒店用房和10套客房(已返还);三、被告宿迁市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借款800万元,该款项抵扣上述酒店装饰装修及设备办公用品等评估价值6767597元后剩余1232403元,由被告宿迁市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之前偿还,被告殷国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评估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被告宿迁市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已垫付,被告宿迁市裕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之前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8-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