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大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4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4民初1411号 |
案号 |
(2018)赣0424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修水县金陵大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环宇偿还货款101692元、逾期付款利息7562.09元(截至2017年5月20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6.17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卢大杨、陈英学、王方珍对该款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丁环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被告修水县金陵大酒店、卢大杨、陈英学、王方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