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柳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1********3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982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樟树市鑫凯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廖柳春应向原告聂玎凌偿付借款本金28万元,其中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9日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同时鑫凯莱公司充值的2万元款项应抵扣相应利息;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9月11日的利息以2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2017年9月12日后的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28万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聂玎凌对被告廖启明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1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合计7141元,由被告樟树市鑫凯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廖柳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