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1555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海龙给付原告杨俊军工资19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被告刘海龙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5?/?" \o "民事诉讼法" \t "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