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2341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琥芸微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0万元,并支付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0月28日的利息190571.33元,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逾期罚息。二、被告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0元,减半收取14640元,由被告河北琥芸微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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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聚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762086971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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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西杜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