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兴市豪登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681民初43号 |
案号 |
(2018)桂0681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兴市豪登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4月17日前支付原告吴友正货款18489元及欠款利息29323.57元;二、被告东兴市豪登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吴友正余下货款20万元。如逾期未清偿货款,以未付的货款数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债务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2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豪登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海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81321799319F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东兴市罗浮新区B-2-2#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