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625********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14民初9767号 |
案号 |
(2020)川0114执3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钱粤红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宁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钱粤红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9年3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钱粤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720元,由宁斌负担(此款钱粤红已预付,宁斌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