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0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702民初288号 |
案号 |
(2018)豫1702执3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多凌与被告武霞和河南省嘉年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限被告武霞和河南省嘉年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恢复房屋原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张多凌。三、被告武霞与河南省嘉年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1日按每月10万元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及合同解除后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并以实际拖欠租金及占用费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计至付清租金及占用费之日止),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驳回原告张多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