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1029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1029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东乡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1月14日的利息为1124383元,此后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乡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如不能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还款,则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志华、张小玲所有的坐落在东乡县320国道南边的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字第0102、字第0102-1的房屋(房他证DY字第20029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邓卫平、邓志华、张小玲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7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73670.68元,由被告东乡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