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19********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281民初351号 |
案号 |
(2020)豫1281执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素贞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被告应支付2014年12月利息5000元、2015年7月利息5000元;2、被告应予2015年9月起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