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金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MT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3民初163号 |
案号 |
(2018)皖0503执2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威诺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良群返还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鞍山市金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良群返还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良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江苏威诺影业有限公司负担1083元,被告马鞍山市金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原告陈良群负担5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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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祝忠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MA2MTTDN9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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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