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同兴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24民初991号 |
案号 |
(2020)豫0724执1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月霞、岳学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明慧支付货款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日; 二、被告新乡市同兴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月霞、岳学同上述第一项应支付的货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董明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岳学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4569830869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获嘉县黄堤镇黄堤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