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天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3314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27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7638017】。被告沈阳市天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伟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4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206.55元,后续利息以155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总额应以货款本金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0.47元,由被告沈阳市天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全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7887055158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银岭路D区2-1号(东北家具集散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