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6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民终5279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恢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白云区顺超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二、被告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云区顺超建筑材料租赁站租金人民币526876.70元、违约金人民币105375.34元,共计人民币632252.04元; 三、驳回原告白云区顺超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云区顺超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696元,由被告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98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德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701216272224A |
登记机关 |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南大桥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