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永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8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025民初2768号 |
案号 |
(2017)豫1025执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永亮、襄城县三沅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2800元,被告负担2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2 |
发布时间 |
2017-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