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淅川县银莲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303民初4747号 |
案号 |
(2018)豫1303执1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玲芬偿还原告曹静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樊相贤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张玲芬、樊相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时间 |
2018-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260600225438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荆紫关镇药王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