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化和成发戴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方民二初字第71号 |
案号 |
(2017)湘1221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怀化和成发戴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唐明穗2012年2月份、3月份工资,共计30 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怀化和成发戴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原告唐明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759.60元(2253.20元×3倍=6759.60元);三、驳回原告唐明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怀化和成发戴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24 |
发布时间 |
2017-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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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景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21572216835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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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怀化市中方县幼儿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