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2587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2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文借款8456.97元,并支付利息(以8456.9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扣除已支付2.9元);二、驳回原告孙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薛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