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23********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3民初5210号 |
案号 |
(2020)粤1323执2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81203602079】。一、原告张伟池与被告吴海超一致确认涉案借款本息按11万元计付。二、上述11万元有被告分期偿还给原告:自2019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5000元,自2020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偿清所有款项。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如果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涉案借款本息计付方式恢复为借款本金按77680元计,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4月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计付,并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优先抵扣利息),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原、被告双方已于2019年9月30日签名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