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7410号 |
案号 |
(2020)苏1282执恢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元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靖江市隆盛钢管租赁服务部钢管3184.8米、扣件1700只;若不能归还,则被告朱元龙赔偿原告靖江市隆盛钢管租赁服务部钢管、扣件折价款31,428.4元;被告朱元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靖江市隆盛钢管租赁服务部租金和力资费24,028.98元、滞纳金2500元(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合计26,528.98元;被告朱元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靖江市隆盛钢管租赁服务部钢管及扣件使用费(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钢管按每天每米0.008元计算,扣件按每天每个80.008元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计1561元,由被告朱元龙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朱元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