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卫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0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82民初284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卫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实际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祥飞以其在常宁市八方耕地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肖卫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