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乐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3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81民初2022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欠款113783.5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9205.99元,违约金4621.94元,利息9955.57元(利息计至2018年7月19日,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尚欠款本金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如果被告李乐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被告李乐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