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桂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3********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3民初894号 |
案号 |
(2020)鲁0323执1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柱锋支付原告山东所源农村商业银行服份有借款本金580000.00元被告任桂锋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份有止2017年12月21日的利息76999.96元及以后发生的利思借款本金5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宋秀玲、张俊贵、徐胜军、张洪义、杨子保、任正庆、任纪宝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秀玲、张俊贵、徐胜军、张洪义、杨子保、任正庆、任纪宝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任柱锋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近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讼请求.上述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5.00元,保全费3820.00元,由被告任柱锋、宋秀玲、张俊贵、徐胜军、张洪义、杨子保、任正庆、任纪宝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