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2民初473号 |
案号 |
(2020)赣0982执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付建龙、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小龙清偿借款本金57300元及利息22920元;并应承担自2020年3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57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被告付建龙、江西新湖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建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2769796108W |
登记机关 |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新天国际)三期4幢11层1-1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