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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3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3民初3304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借款本金2997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628400.45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60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魏天荣、魏天华、周猛、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彭继军、魏天荣、魏天华、周猛、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63元减半收取18081.5元,由被告彭继军、魏天荣、魏天华、周猛、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670350536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十堰经济开发区广州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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