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5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4187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如皋市皇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为35991.72元,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的复利为774.49元,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的罚息为190800元,此后仍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倪卫、周小龙、南通市绿地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雷玲在其与周小龙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