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年渝民初字第02451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截止至2013年8月27日止所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等共计160235.2元及自2013年8月28日至透支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对抵押物(赣k88900号)丰田锐志汽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上述第一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债权在扣除被告彭剑所有的用于抵押的(赣k88900号)丰田锐志汽车一辆变卖之外的债权,被告刘国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350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4876元,由被告彭剑承担,被告刘国庆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