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20执86号 |
案号 |
(2018)川20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偿还借款40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计算方法及标准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成都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市方寸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欧曼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盛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西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能余、贺明平、郭荣发、刘正明、王明忠、万晓玲、刘闵、徐晓惠、、谢建勇、刘庆、刘中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1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172元,由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预缴,由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本息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华茂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57436425575 |
登记机关 |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