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0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1181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程东辉、舒晓婷共同归还原告吴国庆借款2,494,000元及利息349,160元(该息算至2017年4月2日,此后的利息按国家规定另行计收)。限被告程东辉、舒晓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程东辉、舒晓婷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德兴市银城街道河西洎水桥头的德房发办字第000022727号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吴国庆并对该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厚福国际大酒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东辉、舒晓婷、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厚福国际大酒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