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1********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991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7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截至2020年1月9日的本金合计109,880.39元; 二、被告余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各项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算,其中利息以每期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手续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9日。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