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2********4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83民初3960号 |
案号 |
(2019)鲁0983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科达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29116.53元;二、被告泰安科达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截止2018年9月11日为396835.61元,自2018年9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止);三、被告泰安科达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被告韩冰、孙凤华、肥城四季文华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科达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韩冰、孙凤华、肥城四季文华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