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4343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17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7612599】。一、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欠款本金人民币342365.82元,罚息人民币139240.12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迈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何勇江、王艳芳、徐平良对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抵押的工程设备享有抵押权,对工程设备依法处置后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62元,由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何勇江、王艳芳、徐平良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勇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904940086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平新大道捷威工业城二期2号厂房首层(G04229-66) |






